來源:法治甘肅網
發(fā)布時間: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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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完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機制
加強對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護
9月29日,在省掃黑辦舉行的甘肅省掃黑除惡線索舉報獎勵新聞發(fā)布會上,對張掖某涉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第一舉報人獎勵人民幣4萬元,對其他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對臨夏東鄉(xiāng)縣某涉惡勢力犯罪的舉報人獎勵人民幣2000元;對白銀市某涉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元。
這是甘肅省兌現(xiàn)掃黑除惡線索獎的一次大見證,鼓勵越來越多的群眾站出來,義正辭嚴地對黑惡勢力說“不”,理直氣壯地向黑惡勢力“宣戰(zhàn)”。
堅持發(fā)動群眾
營造黑惡勢力人人喊打氛圍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國務院總體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把全面加強宣傳動員、廣泛排查線索作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基礎和關鍵性工作緊緊抓在手上,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動員群眾積極檢舉揭發(fā),努力營造黑惡勢力人人喊打的濃厚氛圍。
今年年初,甘肅省在廣泛宣傳“兩高兩部”《通告》的同時,發(fā)布了《關于積極鼓勵公民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在各地、各部門廣泛張貼,迅速提升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社會影響力和群眾知曉率。2月、6月,省、市(州)、縣(市、區(qū))三級同步召開了兩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fā)布會,解讀政策法規(guī),通報工作進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了集群宣傳效應;省掃黑辦協(xié)調省委網信辦、中國甘肅網開通了“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這場硬仗”專題,省委政法委開通了“甘肅政法”微信公眾號,建立了由全省政法部門和市、縣微信平臺組成的甘肅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微信矩陣,省委網信辦在“網上甘肅”“甘肅發(fā)布”和“兩微一端”發(fā)布相關信息,聚合甘肅微媒體矩陣11000多官號加大推送力度,不斷擴大宣傳輻射面和影響力。省、市、縣掃黑辦和公安、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開通了舉報電話、郵箱、網址,省掃黑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聯(lián)合出臺了舉報人獎勵辦法,規(guī)定凡舉報涉黑涉惡案件線索并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500元到20萬元不等的獎勵,極大地調動了人民群眾舉報涉黑涉惡線索的積極性。
充分依靠群眾
徹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群眾既是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受害者,也是知情者。一個地區(qū)、一個行業(yè)、一個領域有無黑惡勢力,人民群眾最清楚,最有發(fā)言權,只有把專項打擊和群眾工作有效結合,才能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實效。
為此,甘肅省在進一步完善群眾檢舉揭發(fā)獎勵機制,規(guī)范線索舉報人保護工作的同時,堅持專群結合,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涉黑涉惡線索“大排查、大核查、大深挖”行動。截至目前,全省共受理群眾舉報線索5400多件,其中信件舉報3870多件、電話舉報730多件、網絡舉報140多件,部門移送650多件,其他50多件,目前已核查涉黑涉惡線索達430多件。
全省公安機關在群眾的支持配合下從易滋生黑惡勢力的重點地區(qū)、行業(yè)、領域摸排出黑惡勢力犯罪線索1318條。根據這些線索打掉了涉黑組織6個、鋤掉惡勢力犯罪團伙193個、鏟掉村霸24名,破獲涉黑涉惡犯罪案件787起,抓獲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1951名,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鼓勵群眾舉報
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為了切實保護線索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消除群眾后顧之憂,鼓勵群眾踴躍舉報,9月3日,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紀委監(jiān)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fā)了《關于保護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簡稱《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群眾檢舉揭發(fā)獎勵機制,對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人保護工作進行規(guī)范。
《規(guī)定》明確公安機關在涉黑涉惡線索舉報人保護工作中承擔主體責任,紀委監(jiān)委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公安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按照“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結合案件性質、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證人證言的重要性和真實性、舉報人自我保護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對舉報人及其親屬面臨危險的現(xiàn)實性、危害程度等進行評估,確定具體保護措施。紀委監(jiān)委機關、其他政法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按程序商請公安機關采取舉報人保護措施。
《規(guī)定》細化了對舉報人的具體保護措施。如不公開真實姓名等個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派出警力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守護,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特殊的保護措施。
《規(guī)定》明確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界定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7種違法犯罪行為:以暴力、威脅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違反規(guī)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guī)定》還明確了何種情況下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如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等信息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而未采取的;宣傳報道不當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同時明確因辦案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而未采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可依法向辦案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何明霞)
(原文鏈接:http://www.gsfzb.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47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