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輔助人員如何配置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布時間: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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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輔助人員如何配置
作者 芮銘珍 亞明
法院司法輔助人員的配置,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應當控制司法輔助人員的規(guī)模與比例,強化司法輔助人員的整體招錄與配置,嚴格限制司法輔助人員的范圍。
司法輔助人員作為審判團隊的重要組成部分,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研究司法輔助人員的配置,不僅是為法官選擇助手和幫手,更是為法院解決案多人少提供實實在在的服務。
目前,各級法院司法輔助人員在配置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基層法院普遍面臨司法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首先是司法輔助人員絕對數量不足,還不能滿足司法改革的要求。其次,基層法院聘用制書記員的質量參差不齊,一是一些同志還不能滿足法官及法院工作的要求,影響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很多法院司法輔助人員配置存在結構失衡問題,普遍存在法官助理少、聘任制書記員多的現(xiàn)象,一些法院在招錄司法輔助人員時缺乏通盤考慮,導致審判團隊的組建不到位,浪費了法院的財力。
因此,法院司法輔助人員的配置,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能走無限擴大規(guī)模的路子,而應從以下方面加以規(guī)范:
一是應當控制司法輔助人員的規(guī)模與比例。應當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按照每個法官配置的司法輔助人員控制在1∶1.5的范圍內,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設置法官助理與聘任制書記員,確保法官與法官助理、聘任制書記員的配置比例合理,人員恰當,每個業(yè)務部門司法輔助人員配置均衡,不應忙閑不均,厚此薄彼,以利于協(xié)同推進審判執(zhí)行工作。當然在智慧法院建設的背景下,庭審需要書記員記錄的情況可能會減少,但這只是書記員工作職責的一個方面,不能因此減少書記員的配備,畢竟法官助理不能代替書記員的工作,如果將法官助理與書記員混同,只會降低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與水平,不利于法院后備法官的培養(yǎng)。
二是應當強化司法輔助人員的整體招錄與配置。司法輔助人員的招錄是目前基層法院面臨最多的問題,主要是因為人員流動性大。但是如果放任司法輔助人員都由地方法院自行招錄,不僅會導致要求過低,司法輔助人員職能發(fā)揮不足,不能實現(xiàn)人盡其責,還會導致招錄過程不夠公正透明,帶來新的問題。如果基層法院統(tǒng)一由上級法院招錄,又會導致基層法院司法輔助人員缺乏,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無法開展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當以上級法院統(tǒng)一招錄司法輔助人員為主,以基層法院單獨招錄司法輔助人員為輔,以體現(xiàn)招錄工作的公正高效。另外,對于基層法院單獨招錄的司法輔助人員,應當報上級法院人事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省級法院組織的技能考試,以體現(xiàn)對司法輔助人員的入職要求,只有對司法輔助人員明確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堅持整體招錄工作,才能切實提高司法輔助人員的質量。
三是應嚴格限制司法輔助人員的范圍。司法輔助人員,就是指法院的法官助理和聘任制書記員,其他人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輔助人員。對于非司法輔助人員,應當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解決,而不應占用法院有限的經費。
(原文鏈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2/id/32051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