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志軍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提升刑事審判工作質效,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推進庭審實質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注重制度探索,及時總結改革經驗,著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
一是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事關國家法治建設,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人民安居樂業(yè)。推進改革的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控辯平等、程序正義等理念和原則不折不扣地落實到每一個案件中,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
二是落實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是為庭審順利進行而設置的庭前準備程序,目的是保證庭審集中、持續(xù)、高效進行。要通過庭前會議解決管轄、回避等程序性問題,梳理出爭議焦點,讓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全面有效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梳理出雙方有分歧的證據,庭審中對沒有異議的證據進行簡化質證,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分歧的證據上,這樣就能提高法庭調查和辯論的針對性,做到突出重點、真正解決爭議,同時又提高了效率。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如果在庭前會議中能把大部分爭議解決了,庭審就會很順利,從而節(jié)省更多的時間。但庭前會議是庭審準備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審,又不能取代庭審,合議庭在開庭前細致審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準備,能夠有效推進依法裁判實質化,確保法庭集中持續(xù)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三是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過多強調配合,監(jiān)督制約不夠,曾經出現過偵查決定起訴、起訴決定審判的“偵查中心主義”的現象。改革后,法官主持庭審要恪守中立原則,通過主持庭審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查明證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于辯方提出的一些問題,控方含糊其詞,不正面回答的,法官要當庭告知檢察官,檢察機關依法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提供確切證據證實指控事實的,或是對于案件存在的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庭調查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關鍵環(huán)節(jié),證據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審理、訴權保障和程序公正是法庭調查的基本原則,規(guī)范開庭訊問、發(fā)問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規(guī)定,切實提高出庭作證率,推進司法證明實質化。同時,要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guī)則,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充分發(fā)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的制約和引導作用,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提高刑事訴訟整體水平。
四是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目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不多,最終真正將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也是少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實施效果。法官要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善于通過閱卷審查發(fā)現問題,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又提出相關線索或材料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就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加以解決,敢于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如果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就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堅持當庭調查原則。要積極引導控辯雙方圍繞取證合法性充分辯論,督促公訴機關舉證證明取證合法性。要審查公訴機關在偵查終結前是否對訊問合法性進行了核查。對于主要靠言詞證據定案的案件,如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要堅決予以排除,這是必須遵守的原則。對于物證、書證的排除和言詞證據的排除在標準上是不一樣的,物證、書證反映的是一定的客觀情況,其穩(wěn)定性要比言詞證據強得多,在舉證當中,對于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求的可以補充、補強,補充后仍達不到證據合法性標準的物證、書證也要排除。對于瑕疵證據,只是證據形式要件不完備,并不屬于非法證據,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可以視為證據能力待定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取決于瑕疵能否得到補正或者合理解釋。
五是強化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作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相對較為輕微的,應強化刑事訴訟制度的案件繁簡分流作用,以便及時調控進入正式庭審的案件數量,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配置到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上。如果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庭審判活動,不僅會給公檢法人員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同時也無助于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處理。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確保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繁其繁、簡其簡。只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步推進,才能真正實現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標。